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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523單選題

甲、乙協議離婚時,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乙任之,甲應按月給付乙、丙二人生活費共 2 萬元。若甲始終未給付,乙於 10 年後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。依目前實務見解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A全部請求權皆因超過 5 年時效而消滅
B全部請求權皆適用 15 年普通時效,故乙得請求返還過去 10 年之全額代墊費
C關於丙之扶養費部分適用 15 年時效;但關於乙個人之贍養費部分,應適用 5 年短期時效正確答案
D扶養費與贍養費性質相同,皆為身分上之給付,應一律適用 2 年之短期時效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代墊扶養費是不當得利,適用15年時效;但贍養費屬定期給付,適用5年短期時效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實務見解:乙代墊丙之扶養費,對甲成立不當得利,適用 15 年時效;而乙本身之按月生活費屬定期給付請求權,依民法第 126 條適用 5 年短期時效。區分處理才正確。

考點:時效誤用考點:定期給付考點:區分請求權考點:概念杜撰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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