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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516單選題

甲於民國(下同)114 年 1 月 1 日貸與乙新臺幣 500 萬元,約定同年底返還,並特約甲不得將該債權讓與他人。其後,乙與丙約定由丙承擔該筆債務,甲知悉後表示同意。然甲因急需用錢,瞞著乙於 114 年 6 月 30 日將該債權讓售予不知特約之丁。若丁於年底向丙請求給付時,發現丙已於 12 月初陷於無資力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A因甲乙間有不得讓與之特約,依民法規定,該債權讓與行為違反禁止規定,不論丁是否善意均屬無效
B乙丙間之債務承擔,雖經原債權人甲承認,但因甲未通知受讓人丁,丁得主張該承認對其不生效力,仍以乙為債務人
C丁雖為善意第三人,但因甲違反不讓與特約,乙仍得以此特約作為抗辯理由,拒絕向丁為給付
D至於丙於年底已陷於無資力之損失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甲對丁不負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債權出賣人對債務人之支付能力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,且禁止讓與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依民法第352條規定,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不負擔保責任。故甲對丁不負丙無資力之擔保責任。

考點:債權讓與考點:債務承擔考點:權利瑕疵擔保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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