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甲因借款到期無力償還,遂與債權人乙約定,由甲將其所有之 A 屋移轉登記並交付予乙,以代原定金錢債務之清償。關於此項約定之法律性質與效力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A此屬代物清償,只要甲乙雙方達成合意,原金錢債務即歸於消滅
B此屬間接給付,若 A 屋之價值不足清償原債務,原債務不消滅
C此屬代物清償,為要物契約,除雙方合意外,尚須有現實之給付,原債務始歸消滅正確答案
D此屬債之變更,甲乙間成立一個新的買賣契約,原借款債務自動轉化為價金債務
答案與詳解
正解。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,除當事人合意「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」外,尚須債權人「現實受領」該他種給付(移轉登記並交付A屋),原債務才因代物清償而消滅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