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考-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2 年第 26 題單選題
納稅義務人某一行為若同時觸犯租稅行為罰和漏稅罰時,其處罰應採用何項原則?
A從新從輕
B實體從舊程序從新
C擇一從重正確答案
D程序優先實體
C正確答案
一行為同時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,依釋字503號及行政罰法規定,應採「擇一從重」原則處罰,避免重複處罰。
為什麼答案是 C
依釋字503號及行政罰法第24條,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(如行為罰與漏稅罰),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者「擇一從重」處罰。
載入中…
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一行為同時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,依釋字503號及行政罰法規定,應採「擇一從重」原則處罰,避免重複處罰。
看到「同時觸犯行為罰和漏稅罰」,直接聯想「一行為不二罰」,對應「擇一從重」原則秒殺。
逐選項分析
A✕ 陷阱
「從新從輕」是「法律變更」時的適用原則(行政罰法第5條),與本題行為競合無關。
B✕
「實體從舊程序從新」是法規適用時效的一般法理,並非處理罰則競合的原則。
C✓ 正確
依釋字503號及行政罰法第24條,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(如行為罰與漏稅罰),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者「擇一從重」處罰。
D✕
「程序優先實體」並非行政罰競合的處理原則,純屬命題老師編造的干擾選項。
行政罰競合與法律變更適用原則對照
| 情境 | 適用原則 | 法源依據 |
|---|
| 一行為觸犯數個罰則(如行為罰與漏稅罰) | 擇一從重 | 釋字503號、行政罰法第24條 |
|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| 從新從輕 | 行政罰法第5條 |
考生易將「法律變更」的從新從輕原則,與「罰則競合」的擇一從重原則搞混。題幹問的是「同時觸犯」兩種罰則(競合),而非「新舊法交替」,務必看清題意再下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