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-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10 年第 23 題單選題
下列何者不構成財產權之特別犧牲?
A私有土地被列入公共設施保留地
B私有道路被認定為具公共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
C私有土地被徵收
D私有騎樓通道經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正確答案
D正確答案
特別犧牲指財產權受限超過社會義務,禁止設攤只是管制騎樓通行秩序,未達特別犧牲程度
為什麼答案是 D
禁止在騎樓設攤僅屬維持公共通行安全之一般管制措施,未逾越社會義務範圍,不構成特別犧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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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特別犧牲指財產權受限超過社會義務,禁止設攤只是管制騎樓通行秩序,未達特別犧牲程度
看選項是否已「限制財產本質使用」或「長期無償供公用」,若只是行政管制秩序則非特別犧牲
逐選項分析
A✕ 陷阱
土地列入公共設施保留地,長期限制其利用及開發,構成特別犧牲,釋字有肯認補償必要。
B✕ 陷阱
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,土地所有權人須容忍公眾通行卻無償,構成特別犧牲,釋字400號已肯認應予補償。
C✕
土地徵收使所有權完全喪失,是典型特別犧牲情形,故須給予徵收補償。
D✓ 正確
禁止在騎樓設攤僅屬維持公共通行安全之一般管制措施,未逾越社會義務範圍,不構成特別犧牲。
特別犧牲 vs 一般社會義務
| 情形 | 財產權影響程度 | 是否構成特別犧牲 |
|---|
| 土地徵收 | 所有權完全喪失 | 是 |
| 公共設施保留地 | 長期限制開發利用 | 是 |
|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 | 無償供公眾通行 | 是 |
| 禁止騎樓設攤 | 僅限制特定使用方式,維護公共安全 | 否 |
考生易誤以為只要財產使用受到任何限制就是特別犧牲,但若限制僅屬維持公共秩序之一般社會義務,並未逾越可期待忍受範圍,就不構成特別犧牲,需補償者僅限於顯失公平之過度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