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-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10 年第 15 題單選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,關於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A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,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
B以書面審理為原則,必要時,得行言詞辯論
C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、扣押正確答案
D作成附具理由書之解釋,大法官得提出不同意見書
C正確答案
本題明確指定已廢止的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:舊法第23條允許憲法法庭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搜索、扣押,故C正確。
為什麼答案是 C
舊法第23條明定,為發見真實之必要,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搜索、扣押,C正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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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本題明確指定已廢止的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:舊法第23條允許憲法法庭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搜索、扣押,故C正確。
依舊法逐字判斷:言詞辯論門檻是現有總額四分之三,不是三分之二;程序以言詞辯論為原則;結果是判決,不是解釋;C正確。
逐選項分析
A✕ 陷阱
舊法第24條要求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A寫三分之二,錯誤。原詳解曾誤稱A門檻正確,已修正。
B✕ 陷阱
舊法下政黨違憲解散案應本於言詞辯論,並非書面審理為原則。
C✓ 正確
舊法第23條明定,為發見真實之必要,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搜索、扣押,C正確。
D✕ 陷阱
政黨違憲解散案作成的是附理由的判決,而不是大法官解釋;D用語錯誤。
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重點
| 項目 | 內容 |
|---|
| 審理方式 | 言詞辯論為原則 |
| 出席人數 | 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|
| 特殊權限 | 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搜索、扣押 |
| 裁判形式 | 判決附具理由,得提出不同意見書 |
考生常混淆「解釋」與「判決」用語,以及誤以為政黨違憲解散案與一般釋憲案審理方式相同(書面為原則),實則政黨違憲解散案是以言詞辯論為原則,且作成的是判決而非解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