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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-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1123單選題

刑事訴訟法規定,被告經第一審判決無罪,但第二審變更為有罪判決者,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,係爭規定是否違憲?

A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,違憲正確答案
B與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,違憲
C與憲法第 23 條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旨有違,違憲
D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有違,違憲
答案與詳解
A
正確答案
釋字752號:一審無罪、二審首次有罪卻不得上訴三審,剝奪被告至少一次救濟機會,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。

為什麼答案是 A

釋字752號明確指出,被告在第二審始被論罪,若不許其上訴第三審,等同剝奪其對有罪判決至少一次的救濟機會,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意旨不符,違憲。

考點:訴訟權保障考點:平等權(誤用)考點:信賴保護(無關)考點:比例原則(誤選)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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