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-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11 年第 27 題單選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80 號解釋意旨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違規駕駛人處以罰鍰、吊照或接受講習等規定,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之下列何種權利的意旨尚無違背?
A一般行為自由正確答案
B接受資訊自由
C精神自主
D集體受教育
A正確答案
釋字780號:交通違規處罰(罰鍰、吊照、講習)限制的是憲法第22條「一般行為自由」,但屬合理限制,不違憲。
為什麼答案是 A
正解。釋字780號明白指出,駕駛汽機車上路屬憲法第22條保障之「一般行為自由」,處罰條例雖限制此自由但合比例原則,與憲法意旨尚無違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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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釋字780號:交通違規處罰(罰鍰、吊照、講習)限制的是憲法第22條「一般行為自由」,但屬合理限制,不違憲。
看到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+ 釋字780」→ 直接鎖定「一般行為自由」。駕車上路屬日常行為自由範疇。
逐選項分析
A✓ 正確
正解。釋字780號明白指出,駕駛汽機車上路屬憲法第22條保障之「一般行為自由」,處罰條例雖限制此自由但合比例原則,與憲法意旨尚無違背。
B✕
接受資訊自由(知的權利)通常涉及新聞、媒體、政府資訊公開等議題,與駕駛違規處罰無關,釋字780未提及。
C✕
精神自主權多用於醫療自主、身體自主、性自主等議題(如釋字791通姦案),與交通違規處罰的規範目的不符。
D✕ 陷阱
陷阱!「講習」看起來像教育,但交通違規講習是行政處分的一環,不涉及「集體受教育權」。受教育權是憲法第21條,非22條。
釋字780號重點整理
| 項目 | 內容 |
|---|
| 系爭法規 |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罰鍰、吊照、講習) |
| 憲法依據 | 憲法第22條(概括基本權) |
| 涉及權利 | 一般行為自由 |
| 審查結果 | 合比例原則,不違憲 |
| 立法目的 | 維護交通秩序、保障用路人安全 |
D選項利用處罰條例中的「講習」誤導考生聯想到「教育」,但交通講習是行政處罰附隨手段,不是憲法上的受教育權。且受教育權在憲法第21條,本題問第22條,雙重錯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