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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417單選題

關於動產質權消滅之事由,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
A動產質權擔保之債權消滅
B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
C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,已於二年內請求返還正確答案
D質物滅失且出質人未受賠償或其他利益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動產質權消滅事由包含主債權消滅、返還質物、質物滅失且無代位物,以及喪失占有後「未」於二年內請求返還。若已請求返還則不消滅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依民法第898條規定,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,於二年內「未」請求返還者,其動產質權消滅。換言之,如果質權人喪失占有後,積極行使權利,「已」於二年內請求返還質物,則動產質權並不會消滅。本選項將「未」改為「已」,敘述錯誤,為本題應選的正解。

考點:質權從屬性考點:返還質物考點:喪失占有考點:質物滅失與代位性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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