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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49單選題

甲營造商承攬乙機關之橋梁工程,因乙招標文件中需求書誤植結構之耐重度,造成甲建造完成之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,以致橋梁實用性及公共利益受損。下列關於承攬之敘述,何者錯誤?

A甲之施工錯誤乃屬不可歸責於己,甲仍得請求全部之報酬
B因完成之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,有損於通常使用之目的,乙仍不得請求甲修補該瑕疵
C若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之瑕疵不能修補時,縱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,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
D若橋梁完工交付後,因強烈地震而震垮,乙仍須給付全部之報酬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承攬工作之瑕疵若因定作人指示不當所致,定作人不得主張瑕疵擔保權利,且損害賠償須以可歸責於承攬人為要件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,定作人請求損害賠償須以瑕疵「可歸責於承攬人」為要件。本題瑕疵不可歸責於甲,乙不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
考點:承攬報酬請求權考點:定作人指示不當之免責考點:承攬人瑕疵損害賠償責任考點:危險負擔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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