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營造商承攬乙機關之橋梁工程,因乙招標文件中需求書誤植結構之耐重度,造成甲建造完成之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,以致橋梁實用性及公共利益受損。下列關於承攬之敘述,何者錯誤?
A甲之施工錯誤乃屬不可歸責於己,甲仍得請求全部之報酬
B因完成之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,有損於通常使用之目的,乙仍不得請求甲修補該瑕疵
C若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之瑕疵不能修補時,縱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,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
D若橋梁完工交付後,因強烈地震而震垮,乙仍須給付全部之報酬
答案與詳解
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,定作人請求損害賠償須以瑕疵「可歸責於承攬人」為要件。本題瑕疵不可歸責於甲,乙不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