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未婚生一子丙,其後,乙與甲結婚。下列關於準正之敘述,何者錯誤?
A甲為丙之生父時,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
B甲為丙之生父時,甲乙之婚姻無效者,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
C甲為丙之生父時,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,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正確答案
D甲非丙之生父時,甲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
答案與詳解
婚姻撤銷效力「不溯及既往」(民法第998條),撤銷前婚姻仍為有效,準正的效力已經發生,丙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。本敘述錯誤,為本題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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