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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421單選題

乙未婚生一子丙,其後,乙與甲結婚。下列關於準正之敘述,何者錯誤?

A甲為丙之生父時,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
B甲為丙之生父時,甲乙之婚姻無效者,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
C甲為丙之生父時,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,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正確答案
D甲非丙之生父時,甲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準正以婚姻有效為前提,婚姻被撤銷不溯及既往,已準正的婚生地位不受影響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婚姻撤銷效力「不溯及既往」(民法第998條),撤銷前婚姻仍為有效,準正的效力已經發生,丙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。本敘述錯誤,為本題答案。

考點:準正要件考點:婚姻無效效果考點:婚姻撤銷不溯及考點:直系姻親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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