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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013單選題

某甲因意外事故四肢受創嚴重,於病床前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。某甲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簽名,某甲因雙手傷重,無法簽名以印章代之。該代筆遺囑之效力為何?

A有效
B無效正確答案
C得撤銷
D效力未定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代筆遺囑為嚴格要式行為,遺囑人不能簽名時依法「應按指印代之」,不得以蓋章代替,違反法定方式者無效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違反民法第1194條「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」之特別規定,依民法第73條規定,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。

考點:法定方式考點:違反要式無效考點:效力區分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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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