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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015單選題

關於代理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
A純粹之身分行為不得代理,但得藉由使者傳達該身分行為之意思表示
B代表之法律效果多類推適用代理之法理,而兩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之效果當然歸屬於被代表人,後者則於符合代理要件時,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
C丙為甲、乙之代理人,其代理甲返還甲對乙之借款,並代理乙收受該筆借款,即丙為雙方代理之行為,屬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正確答案
D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,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,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,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履行已確定債務的雙方代理屬於民法第106條但書例外允許,不違反禁止規定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錯誤!民法第106條但書明定「專履行債務者」不在禁止之列。丙代甲還款並代乙收款,係履行已確定之借款債務,屬但書例外,不違反雙方代理禁止規定。

考點:身分行為不得代理考點:代表 vs 代理考點:雙方代理但書例外考點:顯名代理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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