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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06單選題

關於承攬之工作物瑕疵擔保責任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
A定作人受領有瑕疵之工作物後,其仍得依民法第493條規定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
B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時,承攬人無可歸責事由而致工作物存有重大瑕疵致不能達使用目的時,定作人仍得解除契約
C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之損害範圍,包括工作瑕疵給付
D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因瑕疵發見後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承攬瑕疵擔保中,495條損賠請求權時效仍受第514條一年短期時效限制,非6個月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,定作人對承攬人之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,應於瑕疵『發見後一年間』不行使而消滅,非6個月。6個月是買賣瑕疵(§365)的時效,考生易混淆。

考點:瑕疵修補請求權考點:建築物解約例外考點:瑕疵損害範圍考點:短期消滅時效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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