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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018單選題

甲證券公司高薪聘請乙擔任理財投資協理,並要求乙出具人事保證;乙遂央請其父丙與甲公司訂立書面人事保證契約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
A甲、丙間所成立之人事保證契約,主要係為擔保乙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對甲造成損害時,得由丙代負損害賠償責任
B乙若拋棄其對甲因契約所生之抗辯,該拋棄對於保證人丙不生效力
C甲、丙間所成立之人事保證契約,不得逾3年。逾3年者,縮短為3年,以保護保證人之權益
D甲對於乙職務上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,若已參加員工誠實保證保險,則丙即得免除其全部之保證責任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人事保證具有「補充性」,若僱用人有保險理賠,保證人僅在「保險理賠不足填補損害」時才需負責,並非直接免除「全部」責任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敘述錯誤,為本題正解。依民法第756條之2規定,人事保證具「補充性」,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償時保證人才負責。若有保險理賠,保證人僅在「保險理賠不足填補損害」的範圍內負責,而非直接免除「全部」責任。

考點:人事保證定義考點:保證人抗辯權考點:人事保證期間考點:人事保證補充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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