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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016單選題

關於胎兒權利能力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
A採概括保護主義,亦即以胎兒活產為條件,就一切法律關係,為胎兒之利益,視為既已出生
B將來如非死產者,自受胎時起,為胎兒之利益,即已取得權利能力,而以死產為其解除條件,使權利能力溯及消滅
C胎兒須出生,始得為繼承人,並於保留其應繼分後,他繼承人得分割遺產正確答案
D若被繼承人遺留之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,因胎兒不繼承該債務,而無待於拋棄繼承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民法對胎兒權利能力採「概括保護主義」與「解除條件說」,只要對胎兒有利,受胎時即視為已出生,不須等到出生就能成為繼承人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敘述錯誤(本題要求選錯誤者)。依民法第7條及第1166條,胎兒在出生前「即為繼承人」(視為既已出生),無須等到出生才取得繼承人資格。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時,必須為其保留應繼分。

考點:概括保護主義考點:解除條件說考點:胎兒繼承權考點:純獲法律上利益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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