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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424單選題

甲積欠乙銀行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債務,並向甲父丙借款600萬元未清償,除此之外身無分文。丙過世時,留下現金1800萬元,由子女甲、丁、戊繼承。甲、丁、戊協議按應繼分均分遺產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
A甲可分得200萬元
B乙可因而獲償300萬元正確答案
C丁可分得遺產三分之一
D戊可自遺產分得800萬元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甲對丙的600萬債務因混同消滅一部分,乙僅能就甲實際分得部分受償,非全額300萬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錯誤。甲對丙負債600萬,繼承後因混同須先以其應繼分抵充債務,甲實際可動用之財產極為有限,乙無從就甲全額300萬獲清償,故此敘述錯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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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