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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124單選題

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新臺幣(下同)1,000 萬元;被繼承人甲生前又向債權人乙借貸 1,000 萬元,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,被繼承人甲死亡時,留下遺產 1,200 萬元,繼承人丙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惟繼承人丙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,故先清償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 1,000 萬元,再以 200 萬元清償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。國稅局是否依法得向乙請求金額?

A依民法不得向乙請求任何金額
B依民法第 1161 條第 2 項不當受領規定,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正確答案
C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,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
D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4 項不當受領規定,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後,應依比例清償;違反者致其他債權人受損,依民法第1161條第2項得請求不當受領返還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丙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適用第1161條。依第1161條第2項,債權人受有損害者,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(乙)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,即800萬元。

考點:債權人保護考點:1161條II 不當受領考點:特別法優先考點:條文適用錯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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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