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
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新臺幣(下同)1,000 萬元;被繼承人甲生前又向債權人乙借貸 1,000 萬元,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,被繼承人甲死亡時,留下遺產 1,200 萬元,繼承人丙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惟繼承人丙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,故先清償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 1,000 萬元,再以 200 萬元清償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。國稅局是否依法得向乙請求金額?
A依民法不得向乙請求任何金額
B依民法第 1161 條第 2 項不當受領規定,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正確答案
C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,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
D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4 項不當受領規定,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
B正確答案
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後,應依比例清償;違反者致其他債權人受損,依民法第1161條第2項得請求不當受領返還。
為什麼答案是 B
丙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適用第1161條。依第1161條第2項,債權人受有損害者,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(乙)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,即8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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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後,應依比例清償;違反者致其他債權人受損,依民法第1161條第2項得請求不當受領返還。
關鍵字:開具遺產清冊 → 適用第1161條(非未開具的1162-2);稅金優先且應按比例分配。
逐選項分析
A✕
丙違反比例清償義務,致國稅局少受償800萬,國稅局當然有權請求,非不得請求。
B✓ 正確
丙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適用第1161條。依第1161條第2項,債權人受有損害者,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(乙)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,即800萬元。
C✕ 陷阱
民法繼承編對此情形設有特別規定(第1161條),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,無須回到第179條一般不當得利。
D✕ 陷阱
第1162條之2係規範『未』開具遺產清冊情形。本題丙已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應適用第1161條而非第1162條之2。
限定繼承違反清償順序之法律效果
| 情形 | 適用條文 | 債權人救濟 | 繼承人責任 |
|---|
| 已開具遺產清冊 | 民法§1161 | 對不當受領債權人請求返還 | 有過失者負賠償責任 |
| 未開具遺產清冊 | 民法§1162-2 | 對不當受領債權人請求返還 | 以所得遺產為限,惡意者不以遺產為限 |
本題最大陷阱是 B 與 D 都寫『不當受領800萬』,差別在條號。關鍵看題幹『丙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』→ 走§1161體系;若未開具清冊才走§1162-2。另C選項誘導回歸一般不當得利,但繼承編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