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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115單選題

下列關於契約關係之消滅時效之敘述,何者錯誤?

A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縱不知該請求權時效已完成,然既經以契約承諾其債務,亦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,拒絕履行該契約
B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,債務人仍為契約之履行者,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,請求返還
C依契約承認其債務,除須兩造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外,其方式應以書面為之正確答案
D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,就其債務,與債權人約定另一給付期或為分期給付,可認已拋棄時效利益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民法第144條第2項:時效完成後之債務承認、履行或拋棄時效利益,均不以書面為要件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錯誤!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,時效完成後承認債務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,法律並未要求以書面為之。此為不要式契約,C 硬加書面要件違反法條。

考點:契約承諾債務考點:履行後不得返還考點:承認不要式考點:默示拋棄時效利益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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