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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14單選題

甲對乙有 A 金錢債權,乙對丙有 B 金錢債權。就甲得否代位乙,行使乙對丙之 B 債權之情形,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
A須 B 債權清償期已屆至
B甲得代為受領丙對乙之清償,並主張優先受償正確答案
C甲須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權人代位權
D丙得以其得對乙主張抗辯之事由對抗甲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債權人代位權是保全債權的工具,不是優先受償的捷徑;代位受領後仍屬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錯誤!甲雖可代位受領丙之清償,但所受領者仍屬乙之責任財產,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,甲並無優先受償權,仍須依債權平等原則與其他債權人比例受償。此為代位權與抵押權最大區別。

考點:行使要件考點:無優先受償考點:以自己名義考點:抗辯援用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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