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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811單選題

甲將其所有之A物出賣給乙,雙方約定1星期後履行契約上義務,然而直到1個月後,甲卻仍未提出給付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
A若乙也未提出給付,則甲不負擔給付遲延責任
B甲雖遲延給付,但在乙未提出給付前,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正確答案
C乙依民法有先為給付之義務,因此甲不成立給付遲延
D甲給付遲延後,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雙務契約中,即使一方已陷於給付遲延,在他方未提出對待給付前,遲延之一方仍得主張「同時履行抗辯權」拒絕給付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依民法第264條規定,因雙務契約互負債務者,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,得拒絕自己之給付。債務人縱使已陷於給付遲延,其同時履行抗辯權並不因此消滅,仍得依法拒絕給付。

考點:給付遲延責任考點:同時履行抗辯權考點:買賣契約義務考點:抗辯權之存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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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