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8 年第 23 題單選題
甲男與乙女結婚,生有一子丙。兩人離婚後,乙女取得對丙子單獨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,並與丁男再婚。丁男欲收養丙男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A乙女已與丁男再婚,故收養丙男時,乙女與丁男應共同為之
B丙男出養給丁男時,原則上應得甲男之同意,否則收養無效正確答案
C乙女為丙男之生母,其對丙男之權利義務於將丙男出養給丁男時停止
D丁男合法收養丙男後,若乙女再與丁男離婚,則丙男自動回復與甲男之親子關係
B正確答案
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得單獨為之,且生母與子女權利義務不停止;出養仍需他方生父同意,否則無效。
為什麼答案是 B
依民法第1076-1條及1079-1條,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同意。甲男雖未任親權人仍具生父身分,未得其同意則收養無效。
載入中…
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得單獨為之,且生母與子女權利義務不停止;出養仍需他方生父同意,否則無效。
記住「收養他方子女」三大特例:得單獨收養、生母權利義務不停止、但仍需未行使親權之生父同意。
逐選項分析
A✕
依民法第1074條但書規定,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,得單獨收養,故丁男無須與乙女共同為之。
B✓ 正確
依民法第1076-1條及1079-1條,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同意。甲男雖未任親權人仍具生父身分,未得其同意則收養無效。
C✕ 陷阱
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,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,他方(生母乙女)與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停止。
D✕ 陷阱
收養關係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自動終止,須依法定程序(合意或法院宣告)終止收養後,始生回復本生父母關係之效力。
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特別規定
| 一般收養 |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|
|---|
| 應共同收養 (§1074) | 得單獨收養 (§1074但書) |
| 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停止 (§1077II) | 他方與子女權利義務不停止 (§1077II但書) |
| 須得父母同意 (§1076-1) | 仍須得未行使親權之他方生父/母同意 (§1076-1) |
考生易誤以為「未取得親權之生父」或「養父母離婚」會直接影響收養效力或自動終止收養。切記:親權歸屬不影響生父身分,離婚也不等於終止收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