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8 年第 25 題單選題
被繼承人甲,有配偶乙、子丙與母丁,下列何種情形,丙不喪失其繼承權?
A丙脅迫甲撤回對丙不利之遺囑
B丙故意致丁於死,而受刑之宣告正確答案
C丙對甲有重大侮辱,經甲表示丙不得繼承
D丙在繼承開始後,發現甲之遺囑,而將之湮滅
B正確答案
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5款事由,故意致『其他應繼承人』於死且受刑宣告才喪失,丁是母非應繼承人。
為什麼答案是 B
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須「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」。本題被繼承人是甲,應繼承人為配偶乙與子丙;丁(甲之母)因有第一順位丙存在而非應繼承人,故丙殺丁不構成對甲繼承權的喪失。
載入中…
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5款事由,故意致『其他應繼承人』於死且受刑宣告才喪失,丁是母非應繼承人。
看準「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」——丁是甲的母,但甲有子丙,丁原本根本繼承不到,丙殺丁不影響對甲的繼承。
逐選項分析
A✕
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撤回遺囑,屬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3款當然失權事由,丙喪失繼承權。
B✓ 正確
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須「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」。本題被繼承人是甲,應繼承人為配偶乙與子丙;丁(甲之母)因有第一順位丙存在而非應繼承人,故丙殺丁不構成對甲繼承權的喪失。
C✕
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,屬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事由,丙喪失繼承權。
D✕
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,屬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當然失權事由,丙喪失繼承權。
民法第1145條 喪失繼承權五款事由
| 款次 | 事由 | 類型 | 能否宥恕 |
|---|
| 第1款 |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受刑宣告 | 當然失權 | 不可宥恕 |
| 第2款 | 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變更 | 相對失權 | 可宥恕 |
| 第3款 | 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繼承遺囑 | 相對失權 | 可宥恕 |
| 第4款 | 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| 相對失權 | 可宥恕 |
| 第5款 |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,經表示不得繼承 | 表示失權 | 不可宥恕 |
考生常誤以為殺任何親屬都會喪失繼承權。關鍵是「應繼承人」限於對同一被繼承人有繼承資格之人。本題甲有子丙(第一順位),母丁(第二順位)根本無繼承權,自非第1145條1款所稱應繼承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