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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8 年第 1 題單選題考點:順序錯誤考點:視為vs推定

依民法規定,關於一定之數量,若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,而兩者不符合時,法院應以何者為準?

A推定以文字為準,但當事人得舉反證推翻之
B視為以文字為準
C先確定當事人之原意;如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,應以文字為準正確答案
D先確定當事人之原意;如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,應以號碼為準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民法第4條:數量文字號碼不符,先探求原意,無法決定時以文字為準。

逐選項解析

A推定以文字為準,但當事人得舉反證推翻之順序錯誤✕ 易錯陷阱
錯在「推定」且跳過原意探求階段。民法第4條並非直接推定文字優先,而是先確定當事人原意,無法決定時才以文字為準。順序顛倒。
B視為以文字為準視為vs推定✕ 錯誤
「視為」是不得舉反證推翻的擬制,語氣過強且同樣忽略探求當事人原意的前提,與民法第4條規定不符。
C先確定當事人之原意;如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,應以文字為準✓ 正確
D先確定當事人之原意;如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,應以號碼為準✕ 易錯陷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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