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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813單選題

甲、乙、丙三人對丁負新臺幣90萬元之連帶債務、其分擔比例為各三分之一。丁僅免除乙之分擔部分後,甲清償對丁之全部剩餘債務。甲向丙求償時,如丙不能償還,甲得向乙求償多少金額?

A10萬元
B15萬元正確答案
C20萬元
D30萬元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不能償還時,呆帳由求償權人與其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。因債權人僅免除乙的「分擔部分」而非「連帶責任」,乙仍須與甲平均分擔丙的30萬呆帳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正確。甲代墊丙的30萬分擔額後,因丙不能償還,依民法第282條第1項,這30萬呆帳須由求償權人(甲)與他債務人(乙)按原分擔比例(1:1)分擔。因丁僅免除乙的「分擔部分」而非「連帶責任」,乙仍須承擔呆帳,故乙須給付甲15萬元。

考點:呆帳分擔計算考點:不能償還之分擔考點:分擔比例錯誤考點:求償權人分擔義務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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