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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8 年第 14 題單選題考點:1年短期時效考點:2年短期時效

承租人對出租人之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,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,最短於幾年間因不行使而消滅?

A1年
B2年正確答案
C5年
D15年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承租人的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,依民法第456條規定,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,適用2年的短期消滅時效。

逐選項解析

A1年1年短期時效✕ 錯誤
1年通常適用於某些特定的超短期時效(如民法第127條部分款項,或買賣瑕疵擔保的解除權等),並非租賃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的時效。
B2年2年短期時效✓ 正確
依民法第456條規定,承租人本於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之償還費用請求權,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且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。
C5年✕ 易錯陷阱
D15年✕ 錯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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