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8 年第 14 題單選題
承租人對出租人之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,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,最短於幾年間因不行使而消滅?
B正確答案
承租人的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,依民法第456條規定,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,適用2年的短期消滅時效。
為什麼答案是 B
依民法第456條規定,承租人本於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之償還費用請求權,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且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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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承租人的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,依民法第456條規定,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,適用2年的短期消滅時效。
租賃契約終止後的「算帳」條款(出租人求償損害、承租人求償有益費用),為了讓法律關係早日安定,時效一律是「2年」。
逐選項分析
A✕
1年通常適用於某些特定的超短期時效(如民法第127條部分款項,或買賣瑕疵擔保的解除權等),並非租賃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的時效。
B✓ 正確
依民法第456條規定,承租人本於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之償還費用請求權,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且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。
C✕ 陷阱
5年是「租金」等定期給付債權的消滅時效(民法第126條)。考生極易將「租金請求權(5年)」與「費用償還請求權(2年)」混淆。
D✕
15年為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(民法第125條)。但本題有民法第456條的特別規定,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的短期時效。
租賃關係重要消滅時效比較
| 請求權種類 | 權利人 | 消滅時效 | 起算時點 |
|---|
| 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 | 承租人 | 2年 | 自租賃關係終止時 |
| 工作物取回權 | 承租人 | 2年 | 自租賃關係終止時 |
| 損害賠償請求權 | 出租人 | 2年 | 自受租賃物返還時 |
| 租金給付請求權 | 出租人 | 5年 | 各期租金清償期屆至時 |
考選部最愛把租賃契約中的各種時效混在一起考。請務必區分:跟「日常收錢」有關的租金是5年;跟「事後算帳」有關的損害賠償、費用償還、工作物取回,為了讓關係趕快落幕,都是2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