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1 年第 17 題單選題
甲為婦產科醫師,受託為知名女星乙進行人工生殖手術;手術完畢後,某日甲與友人丙閒聊時透漏女星乙相關就診之事,熟料丙嗣後竟將該事洩漏給記者丁,丁遂大肆報導此事,造成女星乙不堪其擾、身心俱疲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A因甲之給付義務乃為乙實施人工生殖手術,甲既已完成手術,即屬已履行其債務,故甲對乙不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
B丙非甲之債務履行輔助人,故丙向丁洩漏乙因人工生殖就醫之事而丁加以報導,雖造成乙身心受損,甲亦無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
C因丁大肆報導乙進行人工生殖手術之事,乃侵害乙之隱私,故乙得向丁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
D乙僅得向丁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,而不得另向甲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
C正確答案
醫師負有保密附隨義務,違反構成不完全給付;記者洩漏隱私則構成侵權行為。
為什麼答案是 C
丁大肆報導乙的就診隱私,不法侵害乙的隱私權與人格權,構成侵權行為,乙得依民法第184條、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(含非財產上損害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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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醫師負有保密附隨義務,違反構成不完全給付;記者洩漏隱私則構成侵權行為。
秒選 C:隱私權受侵害→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最直接無爭議。
逐選項分析
A✕ 陷阱
甲除主給付義務(手術)外,尚負有保密的附隨義務。違反附隨義務致生損害,仍構成不完全給付,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。
B✕
甲自己向丙洩漏病情,已違反保密的附隨義務,與丙是否為履行輔助人無關。甲對乙直接負不完全給付責任。
C✓ 正確
丁大肆報導乙的就診隱私,不法侵害乙的隱私權與人格權,構成侵權行為,乙得依民法第184條、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(含非財產上損害)。
D✕ 陷阱
請求權競合!乙對丁有侵權行為請求權,對甲(違反保密義務)另有不完全給付請求權,兩者可併存擇一行使,非只能擇丁。
本題責任對照
| 對象 | 違反義務 | 法律性質 | 請求權基礎 |
|---|
| 甲(醫師) | 違反保密附隨義務 | 不完全給付(加害給付) | 民法第227條 |
| 丙(友人) | 洩漏他人隱私 | 侵權行為 | 民法第184條 |
| 丁(記者) | 公開報導侵害隱私 | 侵權行為 | 民法第184、195條 |
陷阱在於讓考生以為「手術做完=債務履行完畢」。實際上契約義務不只主給付,還包含保護、保密、告知等附隨義務,違反仍成立不完全給付;且侵權與債務不履行可競合,非擇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