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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47單選題

下列關於民法第184條所定侵權行為之敘述,何者錯誤?

A本條規定3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
B本條係以故意責任原則為基礎正確答案
C本條區別「權利」與「利益」,而為「區別性的權益保護」
D對於本條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,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以過失責任為原則,非故意責任;故B錯誤為正解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此為題目要選的「錯誤敘述」。民法侵權行為以『過失責任』為原則,故意與過失均可成立,僅第184條第1項後段限故意。說『故意責任原則』完全顛倒。

考點:三請求權基礎考點:過失責任原則考點:權利/利益區別考點:舉證責任分配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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