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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44單選題

無過失之甲以「為乙之保證人」的意思與丙訂定保證契約,但在保證契約內卻寫成「為丁之保證人」。試問:甲之意思表示的效力為何?

A有效
B無效
C得撤銷正確答案
D效力未定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表意人誤寫保證對象屬「表示內容錯誤」,依民法88條可撤銷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甲真意為「為乙保證」卻寫成「為丁保證」,屬民法第88條第1項「表示內容之錯誤」(意思與表示不一致)。甲無過失,且保證對象屬交易上重要事項,得於1年內撤銷。

考點:有效說錯誤考點:撤銷≠無效考點:表示內容錯誤考點:效力未定類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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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