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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49單選題

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:「損害賠償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。」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
A損害賠償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,採「全部賠償原則」
B所謂「契約另有訂定」之情形,諸如違約金之約定或和解契約之簽訂均屬之
C在人身健康受侵害的情形,受害人不能工作致收入減少亦屬「所受損害」正確答案
D「所受損害」又稱為「積極損害」,「所失利益」又稱為「消極損害」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民法 216 條損害賠償範圍:所受損害(積極)+ 所失利益(消極)。不能工作減少收入屬「所失利益」非「所受損害」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錯誤!人身受侵害致不能工作而收入減少,是「本來可以賺到卻賺不到」的利益,屬於『所失利益(消極損害)』,非所受損害。這是最經典的概念偷換陷阱。

考點:全部賠償原則考點:契約排除考點:所失利益考點:積極/消極損害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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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