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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普考-財稅行政普考-商業行政
民法概要1049單選題

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:「損害賠償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。」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
A損害賠償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,採「全部賠償原則」
B所謂「契約另有訂定」之情形,諸如違約金之約定或和解契約之簽訂均屬之
C在人身健康受侵害的情形,受害人不能工作致收入減少亦屬「所受損害」正確答案
D「所受損害」又稱為「積極損害」,「所失利益」又稱為「消極損害」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損害賠償區分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,因傷不能工作導致的收入減少屬於所失利益,而非所受損害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受害人因傷不能工作導致的「收入減少」,屬於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卻未獲得的利益,應歸類為「所失利益」(消極損害),而非所受損害。本選項敘述錯誤,故為本題正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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