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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411單選題

甲向乙租用基地,建築房屋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
A甲於契約成立後,得請求乙為地上權登記
B甲房屋所有權移轉時,其基地租賃契約,對於房屋受讓人,仍繼續存在
C乙出賣基地時,甲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
D乙出賣基地時,若未以書面通知甲,雖得對抗甲,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基地租賃出賣未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,該買賣『不得』對抗優先承買權人,非『得對抗』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錯在「雖得對抗」!土地法第 104 條第 2 項明定: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,其契約『不得對抗』優先購買權人。不是損害賠償問題,而是買賣直接不生對抗效力。

考點:地上權登記請求考點:租賃契約從屬性考點:優先承買權考點:未通知之效力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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