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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410單選題

甲向乙借用一輛腳踏車前往學校,約定下課後歸還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
A若乙因過失而未告知甲腳踏車剎車失靈,致甲因而摔傷,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
B甲非經乙之同意,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該腳踏車
C若該車之手剎車因使用年限已屆而斷裂,致車輛翻倒車燈破裂,甲不須負賠償責任
D甲將該腳踏車寄放有人看管之場所時,該保管費用由甲負擔
答案與詳解
A
正確答案
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,法律為保護好心出借人,規定貸與人僅在「故意」不告知瑕疵時才須賠償,過失免責。

為什麼答案是 A

依民法第466條規定,貸與人「故意」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,致借用人受損害者,負賠償責任。因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,法律大幅減輕貸與人的責任,若僅為「過失」未告知,貸與人不須負責。本選項敘述錯誤,為本題正解。

考點:貸與人瑕疵擔保考點:禁止轉借考點:通常耗損免責考點:管領費用負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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