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1 年第 19 題單選題
甲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A,並在其上蓋一違章工廠 B,並將 A、B 出賣並移轉乙占有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A甲得移轉登記 B 之所有權予乙
BB 遭丙無權占有,乙不得享有占有之保護
C甲如符合時效取得要件,亦得主張時效取得 A 之地上權正確答案
D甲得以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方式,移轉 B 之所有權予乙
C正確答案
違章建築無法辦理保存登記,不能移轉『所有權』,但事實上處分權可讓與;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若符合要件仍可時效取得地上權。
為什麼答案是 C
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、770條,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,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或已登記土地達一定期間,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,不以有權占有為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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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違章建築無法辦理保存登記,不能移轉『所有權』,但事實上處分權可讓與;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若符合要件仍可時效取得地上權。
違建=無所有權登記→只能讓與事實上處分權;無權占有+和平公然繼續→可時效取得地上權。
逐選項分析
A✕ 陷阱
B 是違章工廠,無法辦理建物保存登記,甲從未取得『登記之所有權』,自無從『移轉登記』所有權予乙,僅能讓與事實上處分權。
B✕
占有本身即受法律保護,縱為無權占有亦有占有之訴(民法第960條以下)。乙受讓占有後,對丙之侵奪仍得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。
C✓ 正確
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、770條,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,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或已登記土地達一定期間,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,不以有權占有為要件。
D✕ 陷阱
變更起造人名義僅是行政上建照申請人變動,並非民法上所有權移轉方法。違建所有權之歸屬依原始建造事實認定,變更起造人不生所有權移轉效力。
違章建築移轉方式比較
| 項目 | 一般建物 | 違章建築 |
|---|
| 保存登記 | 可辦理 | 不能辦理 |
| 所有權移轉 | 登記生效 | 無所有權登記可移轉 |
| 實務處理 | 登記移轉 | 讓與事實上處分權 |
| 起造人變更 | 無關所有權 | 僅行政程序,不生所有權變動 |
A、D 都在玩『違建能不能移轉所有權』的陷阱。違建因無法保存登記,根本沒有登記之所有權可移轉;縱使變更起造人也只是行政手續,實務上只能讓與『事實上處分權』,這是考點常設地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