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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27單選題

甲對乙有新臺幣10萬元之債權,丙是甲之子,具有行為能力,未經甲之授權,擅以丙自己之名義將該債權讓與於善意之丁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
A丁得善意取得甲對乙之債權
B丙將債權讓與丁之行為有效
C丙債權讓與,係無權處分正確答案
D丙債權讓與,係表見代理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丙以自己名義處分父親甲的債權,屬無權處分;債權無善意取得適用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債權屬甲所有,丙未經授權以自己名義讓與,係處分他人權利,屬民§118之無權處分,效力未定待甲承認。

考點:善意取得範圍考點: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考點:無權處分考點:表見代理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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