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2 年第 11 題單選題
農育權乃用益物權之一。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,何者錯誤?
A農育權人不得因使用便利而為特別改良正確答案
B得於農作、森林、養殖、畜牧、種植竹木或保育之目的範圍內,設定農育權
C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,除以造林、保育為目的者外,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
D農育權人除另有習慣外,原則上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
A正確答案
農育權人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,得為特別改良,A 敘述反向,為錯誤。
為什麼答案是 A
錯誤敘述(即本題答案)。民法第850條之8規定,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,並應將其計畫通知土地所有人;於農育權消滅時,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,並非「不得」為特別改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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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農育權人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,得為特別改良,A 敘述反向,為錯誤。
反向題選「錯誤」敘述。特別改良是農育權人的法定權利,不是禁止事項。
逐選項分析
A✓ 正確
錯誤敘述(即本題答案)。民法第850條之8規定,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,並應將其計畫通知土地所有人;於農育權消滅時,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,並非「不得」為特別改良。
B✕
正確。民法第850條之1明定農育權的設定目的限於「農作、森林、養殖、畜牧、種植竹木或保育」六種,屬於法定目的範圍。
C✕
正確。民法第850條之2規定,農育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得隨時終止,但以造林、保育為目的者因需長期經營,不得隨時終止,應依習慣或由法院斟酌定之。
D✕ 陷阱
正確。民法第850條之5規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他人,但有習慣者不在此限。違反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。此為專屬性限制。
農育權重點整理
| 項目 | 規定 | 例外 | 法條 |
|---|
| 設定目的 | 農作/森林/養殖/畜牧/種植竹木/保育 | 限六種 | §850-1 |
| 存續期間 | 不得逾20年,逾者縮短為20年 | 造林保育另定 | §850-1 |
| 未定期限終止 | 得隨時終止 | 造林保育除外 | §850-2 |
| 出租限制 | 原則不得出租 | 有習慣者可 | §850-5 |
| 特別改良 | 得為之,於農育權消滅時請求返還特別改良費用 | 須先通知 | §850-8 |
民法§850-8 明定農育權人「得為特別改良」以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,這是立法給予農育權人改良土地的積極授權。實務常把這條反過來考,寫成「不得為特別改良」來誘答。關鍵判斷是:只要改良目的是提升生產力或便利耕作(如灌溉設施、整地),就屬於法律鼓勵的特別改良,農育權人本來就有權為之。考生容易誤以為「特別改良」是奢侈浪費而該禁止,但其實法條立場恰恰相反——為了讓土地更好用,當然可以改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