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、乙結婚後,某日甲向市場攤商丙買魚,忘記帶錢,暫時賒帳。嗣後乙至市場時,丙向乙請求給付甲所積欠之價金,有無理由?
A無理由,因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丙間,乙並非當事人
B無理由,因甲在代理乙為日常家務時,並未向丙表明甲是代理人、乙是本人
C有理由,因魚之價金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,甲乙應連帶負責正確答案
D有理由,因甲乙婚後所負之債務均為雙方共有,乙應對婚後債務負責
答案與詳解
買魚屬家庭生活費用,依民法第1003-1條,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,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,且因此所生之債務由夫妻連帶負責,故丙可向乙請求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