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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218單選題

甲、乙結婚後,某日甲向市場攤商丙買魚,忘記帶錢,暫時賒帳。嗣後乙至市場時,丙向乙請求給付甲所積欠之價金,有無理由?

A無理由,因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丙間,乙並非當事人
B無理由,因甲在代理乙為日常家務時,並未向丙表明甲是代理人、乙是本人
C有理由,因魚之價金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,甲乙應連帶負責正確答案
D有理由,因甲乙婚後所負之債務均為雙方共有,乙應對婚後債務負責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買魚屬日常家務,依民法第1003-1條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應連帶負責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買魚屬家庭生活費用,依民法第1003-1條,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,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,且因此所生之債務由夫妻連帶負責,故丙可向乙請求。

考點:契約相對性迷思考點:日常家務代理性質考點:家庭生活費用連帶責任考點:夫妻財產制誤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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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