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2 年第 18 題單選題
甲、乙結婚後,某日甲向市場攤商丙買魚,忘記帶錢,暫時賒帳。嗣後乙至市場時,丙向乙請求給付甲所積欠之價金,有無理由?
A無理由,因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丙間,乙並非當事人
B無理由,因甲在代理乙為日常家務時,並未向丙表明甲是代理人、乙是本人
C有理由,因魚之價金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,甲乙應連帶負責正確答案
D有理由,因甲乙婚後所負之債務均為雙方共有,乙應對婚後債務負責
C正確答案
買魚屬日常家務,依民法第1003-1條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應連帶負責。
為什麼答案是 C
買魚屬家庭生活費用,依民法第1003-1條,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,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,且因此所生之債務由夫妻連帶負責,故丙可向乙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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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買魚屬日常家務,依民法第1003-1條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應連帶負責。
看到「夫妻+日常採買」直接連結『日常家務代理』+『家庭生活費用連帶責任』。
逐選項分析
A✕ 陷阱
雖然買賣契約確實存在於甲丙之間,但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務所負之債,依法他方仍須連帶負責,不能單以契約相對性排除乙的責任。
B✕ 陷阱
日常家務代理(民法第1003條)是法定代理權,不以表明本人身分為要件,且此處重點在『家庭生活費用連帶責任』而非顯名代理。
C✓ 正確
買魚屬家庭生活費用,依民法第1003-1條,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,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,且因此所生之債務由夫妻連帶負責,故丙可向乙請求。
D✕ 陷阱
我國夫妻財產制原則為法定財產制(分別所有),婚後債務並非當然共有,乙負連帶責任的法源是『家庭生活費用』規定,而非債務共有。
夫妻日常家務相關規定對照
| 條文 | 規範內容 | 效果 | 本題適用 |
|---|
| 民法§1003 | 夫妻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 | 一方行為直接對他方生效 | 甲代理乙成立買賣 |
| 民法§1003-1 | 家庭生活費用夫妻分擔 | 因此所生債務連帶負責 | ★本題核心 |
| 民法§1023 | 法定財產制各自負債 | 各自財產各自清償 | 非家庭費用才適用 |
考選部最愛考「買菜買魚算不算家庭生活費用」來測你有沒有死背民法第1003-1條。關鍵判斷是日常生活必需品都算家庭生活費用,不管是誰去買都要連帶負責,這跟一般契約的相對性完全不同。很多人會掉進「只有買的人要負責」或「要看財產制是不是共有」的陷阱,但其實夫妻對外就是要一起扛,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,讓賣家不用擔心收不到錢。記住:家庭生活必需品=連帶責任,跟誰買的、用誰的錢無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