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2 年第 24 題單選題
甲、乙二人駕駛轎車,因雙方之過失發生碰撞,導致甲之轎車受有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之損害,乙之轎車受有20萬元之損害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A僅甲得主張抵銷
B僅乙得主張抵銷
C甲、乙均得主張抵銷正確答案
D甲、乙均不得主張抵銷
C正確答案
過失侵權的損害賠償債權為金錢債權,雙方互負同種給付之債,均得主張抵銷。
為什麼答案是 C
雙方互負金錢債務(同種類)、均屆清償期,且為『過失』侵權非故意,不受民§339禁止抵銷規定限制,故均得抵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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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過失侵權的損害賠償債權為金錢債權,雙方互負同種給付之債,均得主張抵銷。
關鍵:禁止抵銷是『故意侵權』(民§339),過失不在此限,所以雙方都能抵銷。
逐選項分析
A✕
抵銷權非一方獨有,雙方互負金錢債務且均屆清償期,兩人都符合民法第334條抵銷要件。
B✕
同理,乙不是唯一能抵銷的人,甲對乙也有20萬債權可抵自己的30萬債務。
C✓ 正確
雙方互負金錢債務(同種類)、均屆清償期,且為『過失』侵權非故意,不受民§339禁止抵銷規定限制,故均得抵銷。
D✕ 陷阱
陷阱!民§339僅禁止『因故意侵權行為』所負債務之債務人主張抵銷,本題為過失碰撞,不適用該禁止規定。
抵銷要件(民§334)vs 禁止抵銷(民§339)
| 項目 | 內容 | 本題適用 | 結果 |
|---|
| 互負債務 | 雙方互為債權債務人 | ✓ 甲乙互負賠償 | 符合 |
| 同種給付 | 通常為金錢債權 | ✓ 均為金錢賠償 | 符合 |
| 均屆清償期 | 侵權當下即生效 | ✓ 已屆期 | 符合 |
| 非故意侵權 | 故意侵權之債務人不得抵銷 | ✓ 本題為過失 | 不受禁止 |
常見陷阱是把民§339『禁止故意侵權之債務人抵銷』誤擴張到所有侵權行為。實際上過失侵權之賠償債權仍可互為抵銷,且抵銷權不是單方專屬,只要符合§334要件,雙方都可行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