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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212單選題

權利質權,乃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。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,何者錯誤?

A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之債權,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
B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,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
C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,非經質權人之同意,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,使其消滅或變更
D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,其債務人不得為清償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權利質權以債權為標的時,第三債務人受通知後仍可清償,但須得他方同意或辦理提存,並非絕對不得清償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敘述錯誤(本題為反向題,故選此項)。依民法第 907 條規定,債務人受質權設定通知後,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清償時,應得他方同意;若他方不同意,債務人「應提存」其給付物,而非「不得清償」。

考點:不動產給付債權考點:設定要件考點:處分權限制考點:第三債務人清償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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