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2 年第 15 題單選題
甲在其所有之A地興建B屋,並將B屋出租於乙,租期10年,並經公證在案。嗣後甲為擔保丙之新臺幣1000萬元債權,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。甲屆期無法清償債務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A抵押權人丙得聲請法院拍賣A地,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正確答案
B丙於必要時,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,聲請法院將A地及B屋併付拍賣
C法院應將A地及B屋併付拍賣,以避免土地與房屋各異其所有人之情形
D若由丁拍得A地,於房屋租賃存續期間內,丁仍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B屋
A正確答案
抵押權人僅就抵押物(A地)拍賣受償;B屋非抵押物,須符合民法877條要件才能併付拍賣。
為什麼答案是 A
抵押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,這是抵押權的核心效力(民法873條)。A地是抵押標的,當然可拍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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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抵押權人僅就抵押物(A地)拍賣受償;B屋非抵押物,須符合民法877條要件才能併付拍賣。
A地設定抵押→只拍A地。B屋要併付拍賣需「抵押權設定後才興建」,本題B屋設定前就存在,不符合。
逐選項分析
A✓ 正確
抵押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,這是抵押權的核心效力(民法873條)。A地是抵押標的,當然可拍賣。
B✕ 陷阱
民法877條併付拍賣的要件是:土地設定抵押權「後」,抵押人於該土地上營造建築物。本題B屋在設定抵押權「前」就已存在,不符合併付拍賣要件,丙不得聲請併付拍賣。
C✕
法院並無「應」併付拍賣的義務,且本題不符合877條要件。土地房屋異其所有人時,可透過法定地上權(民法838-1條類推)或推定租賃關係(425-1條)解決,非以併付拍賣為唯一手段。
D✕ 陷阱
拍定的是A地非B屋,B屋所有權仍屬甲,丁無從對B屋主張所有物返還。且乙與甲間有經公證的10年租約,依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,縱使B屋易主,租約仍存續,乙得繼續使用。
民法877條併付拍賣要件對照
| 要件 | 本題情形 | 是否符合 |
|---|
| 土地設定抵押權 | A地設定抵押給丙 | ✓ |
| 抵押權設定「後」興建建築物 | B屋在設定前已存在 | ✗ |
| 同一抵押人所建 | 甲所建 | ✓ |
| 結論 | 不符合877條 | 不得併付拍賣 |
最大陷阱是877條併付拍賣的「時間順序」:必須是「先抵押、後建屋」才能併付拍賣。本題是「先建屋、後抵押」,反過來了!考生若沒注意時序,容易誤選B或C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