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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1 年第 3 題單選題

依民法設立之 A 社團法人,其董事甲於召集社員總會時,故意不通知乙、丙、丁三位社員,在乙、丙未出席而丁雖出席卻未表示任何意見下,社員總會仍作成決議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
A該決議無效
B丁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
C乙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正確答案
D丙得於決議後 6 個月內以意思表示向甲撤銷該決議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社員總會召集程序違法,未出席社員得於3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。

逐選項解析

A該決議無效得撤銷vs無效✕ 易錯陷阱
召集程序違反法令(未通知部分社員)屬「得撤銷」而非「無效」。決議內容違法才是無效。選項混淆了決議瑕疵的兩種效果。
B丁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出席未異議✕ 易錯陷阱
丁雖未受通知但實際出席且未當場表示異議,視為同意該程序瑕疵已治癒,喪失撤銷權。出席卻不吭聲就不能事後反悔。
C乙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撤銷決議要件✓ 正確
乙未受通知且未出席,召集程序違法,依民法第56條第1項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「訴請法院撤銷」。注意必須向法院起訴,不是自行撤銷。
D丙得於決議後 6 個月內以意思表示向甲撤銷該決議撤銷方式✕ 易錯陷阱
雙重錯誤:①期間是3個月不是6個月;②須向法院起訴,不能以意思表示直接向董事撤銷。社團決議撤銷是形成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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