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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3 年第 5 題單選題考點:應登記事項未登記考點:未登記之內部效力

甲社團法人,有董事A及其四名子女(B、C、D、E)共五人,B從小乖巧,聰穎過人,深得A之信賴。甲社團法人乃於章程規定,僅A與B對外有代表權,其餘董事均無代表權,但於法人登記時,卻未將上情為登記。C見A偏頗,擔心獨厚B,乃提議並經社團總會決議,若甲社團法人出售不動產時,必須經全體董事同意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
A若C以甲之名義,向乙公司購買機器,因乙早就知悉章程規定,故C與乙所訂立之機器買賣契約,對甲不生效力
B甲社團法人章程規定,僅A與B有代表權,但漏未登記,即不生法律效力,五名董事對外仍有代表權
C若A及C將甲之土地出售於丙,丙並不知社團總會決議,故丙得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,對甲有對抗效力正確答案
D為保護交易第三人,章程規定及社團總會決議,均屬應登記事項,若未經登記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董事代表權限制分兩種:章程規定(應登記,未登記不得對抗任何第三人)與總會決議(非應登記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)。

逐選項解析

A若C以甲之名義,向乙公司購買機器,因乙早就知悉章程規定,故C與乙所訂立之機器買賣契約,對甲不生效力應登記事項未登記✕ 易錯陷阱
章程規定僅特定董事有代表權,屬於「應登記事項」。依民法第31條,應登記未登記,不得對抗「任何第三人」(實務通說認為不分善惡意)。因此,即使乙知悉(惡意),甲仍不得對抗乙,C的代表行為對甲仍生效力。
B甲社團法人章程規定,僅A與B有代表權,但漏未登記,即不生法律效力,五名董事對外仍有代表權未登記之內部效力✕ 錯誤
應登記事項漏未登記,其法律效果為「不得對抗第三人」(外部效力受限),但在法人內部仍屬有效,並非「不生法律效力」。無代表權的董事若擅自代表,對法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C若A及C將甲之土地出售於丙,丙並不知社團總會決議,故丙得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,對甲有對抗效力✓ 正確
D為保護交易第三人,章程規定及社團總會決議,均屬應登記事項,若未經登記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✕ 易錯陷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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