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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324單選題

甲有三名子女乙、丙、丁。乙與戊結婚後,甲認為乙是長男,甲應該要住到乙新買的房子。乙於是提議甲之遺產必須由乙全部繼承,甲才可以住過來。甲找來丙與丁,分別讓丙、丁寫下對甲之遺產拋棄繼承之書面。甲死亡後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
A甲既已與乙約定,故丙、丁拋棄繼承有效
B丙、丁於甲生前所為之拋棄繼承,並無效力正確答案
C丙、丁未以該書面為拋棄繼承之登記前,拋棄尚不生效力
D丙、丁之拋棄繼承,自甲死亡時起發生效力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繼承拋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(被繼承人死亡後)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生前拋棄一律無效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依民法第1174條,拋棄繼承須於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為之。被繼承人甲生前尚無繼承可言,丙、丁所為拋棄當然無效。

考點:強行規定考點:生前拋棄無效考點:程序誤導考點:無效不因死亡治癒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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