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3 年第 15 題單選題
甲對乙有新臺幣100萬元債權,經起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,聲請執行法院拍賣乙所有之A地,由丙拍定。關於丙何時取得A地所有權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A執行法院將所有權權利移轉證書發給丙時正確答案
B執行法院將A地之占有點交於丙時
C乙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時
D乙將A地之所有權狀交付於丙時
A正確答案
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,拍定人於領得「權利移轉證書」時取得所有權,無需登記。
為什麼答案是 A
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,拍賣之不動產,拍定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。此為法律規定之「非基於法律行為」的物權變動,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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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,拍定人於領得「權利移轉證書」時取得所有權,無需登記。
看到『法院拍賣不動產何時取得所有權』→ 權利移轉證書發給之時,記死即可。
逐選項分析
A✓ 正確
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,拍賣之不動產,拍定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。此為法律規定之「非基於法律行為」的物權變動,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。
B✕
點交占有是執行程序上使拍定人取得「事實管領力」的動作,與所有權取得時點無關。縱使尚未點交,只要已發權利移轉證書,丙即已為所有權人。
C✕ 陷阱
陷阱!一般買賣不動產依民法第758條須登記始生效,但法院拍賣屬「非因法律行為」而取得,依民法第759條,於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,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。且此處也非由乙移轉登記。
D✕
不動產所有權之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,交付「所有權狀」僅是文書交付,在我國民法上從來不是物權變動要件,此為動產思維的誤導。
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點對照
| 取得原因 | 法條依據 | 取得時點 | 是否需登記 |
|---|
| 一般買賣 | 民法758 | 完成移轉登記時 | 是(生效要件) |
| 法院拍賣 | 強執法98 | 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時 | 否(登記僅處分要件) |
| 繼承 | 民法759 | 被繼承人死亡時 | 否(處分前需登記) |
| 徵收 | 民法759 | 公告期滿補償完畢 | 否(處分前需登記) |
最大陷阱是 C:考生反射性想到「不動產要登記才生效」就選登記。但法院拍賣屬民法第759條的非法律行為取得,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當下就已是所有權人,之後登記只是為了日後能處分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