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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111單選題

甲、乙結婚後育有丙子。丙 5 歲時,甲、乙離婚,約定由乙單獨任丙之親權人,甲每個月給付丙新臺幣 10,000 元之扶養費。5 年後,甲與丁結婚,育有雙胞胎戊子、己子。甲主張自己已有新家庭,且收入不足負擔 3 個小孩之扶養費,故拒絕再提供丙扶養費,有無理由?

A有理由,因甲與丙之親子關係及扶養義務,會隨甲再婚而育有新子女而消滅
B有理由,因甲係戊、己之親權人,卻非丙之親權人
C無理由,因甲對於丙之扶養義務,不因甲離婚或再婚而受影響正確答案
D無理由,當甲之收入不足以負擔全部子女之扶養費時,應優先負擔前婚子女之費用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基於親子關係,不因離婚或再婚而消滅或減輕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正解!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源自親子關係(民法第1084條第2項),屬於生活保持義務,不因婚姻狀態變動而受影響。甲有再多子女,對丙的義務都還在。

考點:親子關係不滅考點:親權≠扶養考點:生活保持義務考點:子女平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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