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1 年第 16 題單選題
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,何者錯誤?
A事實行為不得成立代理,自無表見代理之適用
B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,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,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
C結婚之身分行為,不得成立表見代理
D債權讓與行為較諸一般法律行為更注重要式及外觀,故債權讓與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正確答案
D正確答案
表見代理保護交易外觀,但前提仍是「可代理的法律行為」;債權讓與可由代理人為之,所以 D 錯。
為什麼答案是 D
本選項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。債權讓與並非因特別注重要式及外觀而一律排除代理;它本質上仍屬可由代理人為之的法律行為,具外觀時可成立表見代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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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表見代理保護交易外觀,但前提仍是「可代理的法律行為」;債權讓與可由代理人為之,所以 D 錯。
看到「事實行為、身分行為」通常排除代理;看到「債權讓與不得表見代理」要警覺,這是把要式性講反。
逐選項分析
A✕
本選項敘述正確。代理是讓代理人代本人作成或受領意思表示,核心是法律行為;單純事實行為本來就不成立代理,自然也不會進一步適用表見代理。
B✕ 陷阱
本選項敘述正確。本人將他人支票及印章交由受託人保管,客觀上可能形成足使第三人信賴其有代理權之外觀;即使內部係盜蓋,仍可能討論表見代理。
C✕
本選項敘述正確。結婚屬高度專屬性的身分行為,重在當事人本人之身分意思,不像財產交易可任意由他人代為表示,因此不得成立表見代理。
D✓ 正確
本選項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。債權讓與並非因特別注重要式及外觀而一律排除代理;它本質上仍屬可由代理人為之的法律行為,具外觀時可成立表見代理。
表見代理適用判斷
| 行為類型 | 可否代理 | 可否表見代理 | 考試記法 |
|---|
| 一般財產法律行為 | 可 | 可 | 買賣、讓與、簽約可討論 |
| 事實行為 | 不可 | 不可 | 不能代理,就沒有表見代理 |
| 結婚等身分行為 | 原則不可 | 不可 | 本人意思最重要 |
| 債權讓與 | 可 | 可 | 不是要式到排除代理 |
表見代理的核心是「保護信賴外觀的善意相對人」,但不是所有行為都能套用——首先要問「這件事能不能授權代理」。事實行為(如毆打)跟身分行為(如結婚)本質上不能代理,外觀再像也不成立;債權讓與是財產法律行為,完全可以授權代理,自然也能表見代理。考選部最愛設陷阱的地方就是用「注重要式性」「強調人格專屬性」這種看似有理的說法,讓你誤以為某些財產行為不能表見代理,但判斷關鍵只有一個:這個行為性質上能不能代理?能代理就有表見代理適用空間,不能代理談再多外觀也沒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