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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422單選題

甲已喪偶,有一成年之子乙,丙為甲之父,丁為甲之弟。甲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,乙、丙、丁均有扶養能力。何人應優先扶養甲?

A正確答案
B
C
D乙丁
答案與詳解
A
正確答案
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)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,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兄弟姊妹。

為什麼答案是 A

乙為甲之成年子女,屬直系血親卑親屬,依民法第1115條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,優先於父丙與弟丁。

考點:直系卑親屬優先考點:尊親屬次順位考點:兄弟姊妹末位考點:順位不同不共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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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