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4 年第 13 題單選題
甲欠乙新臺幣100萬元,並以自己所有房屋一棟供作擔保。嗣後清償期屆至,甲仍無力償還債務,丙因與甲素來交好,因而欲代甲清償。惟乙向來垂涎該棟房屋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A丙欲代甲清償,乙得拒絕
B丙欲代甲清償,乙不得拒絕正確答案
C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,則乙不得拒絕丙之清償
D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,如果丙對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時,則乙得拒絕丙之清償
B正確答案
第三人清償原則上債權人不得拒絕,本題丙有物上擔保以外之單純代償,乙原則應受領。
為什麼答案是 B
依民法第311條第1項本文,第三人得為清償,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拒絕。甲未表示反對、債之性質亦無限制,故乙不得拒絕丙之清償,正解。
載入中…
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第三人清償原則上債權人不得拒絕,本題丙有物上擔保以外之單純代償,乙原則應受領。
記口訣:第三人清償『原則可、例外拒』;有利害關係者連債務人反對都擋不住。
逐選項分析
A✕ 陷阱
民法第311條規定,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,原則上債權人不得拒絕。乙雖垂涎房屋,但不能因私心而拒絕第三人清償,否則債務目的無法達成。
B✓ 正確
依民法第311條第1項本文,第三人得為清償,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拒絕。甲未表示反對、債之性質亦無限制,故乙不得拒絕丙之清償,正解。
C✕ 陷阱
民法第311條第2項規定,債務人有異議時,債權人『得』拒絕,但若第三人有利害關係則不得拒絕。題目未提丙有利害關係,故甲反對時乙反而得拒絕,本選項顛倒。
D✕ 陷阱
概念顛倒!第三人『有利害關係』時,即使債務人反對,債權人仍『不得』拒絕清償(如保證人、物上保證人)。本選項將效果寫反,是典型陷阱。
第三人清償規則(民法第311條)
| 情形 | 債務人態度 | 第三人身分 | 債權人可否拒絕 |
|---|
| 原則 | 未反對 | 任何人 | 不得拒絕 |
| 例外1 | 表示反對 | 無利害關係 | 得拒絕 |
| 例外2 | 表示反對 | 有利害關係 | 不得拒絕 |
| 例外3 | 債之性質/特約限制 | — | 得拒絕 |
D 選項把『有利害關係 → 不得拒絕』寫成『得拒絕』,是最常見陷阱。記住:利害關係人是『強勢清償者』,連債務人反對都不能阻止,債權人當然更不能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