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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524單選題

甲中年喪妻,有子女乙、丙、丁三人,均已成年。其後甲與戊女結婚,乙因事故死亡留下大量遺產,但未婚無子女。乙死亡時,戊當時已懷胎,甲依法拋棄繼承,丙、丁就乙之遺產為分割,各得遺產之二分之一。其分割協議為:

A有效
B無效正確答案
C效力未定
D得撤銷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胎兒於繼承上視為既已出生,分割遺產時必須保留其應繼分,漏未保留則分割協議無效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民法規定胎兒就遺產繼承視為既已出生。本題戊懷胎之子亦為乙的兄弟姊妹順位繼承人,丙、丁未保留胎兒應繼分逕行分割,違反強制規定,分割協議為無效。

考點:胎兒繼承權考點:分割無效考點:非效力未定考點:非撤銷事由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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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