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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普考-商業行政
民法概要105 年第 20 題單選題考點:併付拍賣 vs 拆除考點:除去租賃權

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,自己復在A地上興建B屋出租予丙居住,致影響抵押物A地之拍賣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
A法院得依聲請拆除B屋拍賣
B法院得依聲請將B屋及丙之租賃權併付拍賣
C法院得依聲請除去丙之租賃權,以無租賃權狀態將B屋併付拍賣,由乙優先受償
D法院得依聲請除去丙之租賃權,以無租賃權狀態將B屋併付拍賣,但乙對B屋部分無優先受償權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抵押地後建屋並出租,法院可除去租賃權併付拍賣,但抵押權人對建物賣價無優先受償權。

逐選項解析

A法院得依聲請拆除B屋拍賣併付拍賣 vs 拆除✕ 易錯陷阱
法律採「併付拍賣」而非「拆除」,目的在兼顧抵押權人利益與社會經濟,不浪費已建成之建物。直接拆除太粗暴,非民法所採。
B法院得依聲請將B屋及丙之租賃權併付拍賣除去租賃權✕ 易錯陷阱
租賃權會影響拍賣價格(有租約的房子賣較低),故應先除去租賃權再拍賣,而非連同租賃權一併拍賣。否則抵押物A地仍受影響。
C法院得依聲請除去丙之租賃權,以無租賃權狀態將B屋併付拍賣,由乙優先受償✕ 易錯陷阱
D法院得依聲請除去丙之租賃權,以無租賃權狀態將B屋併付拍賣,但乙對B屋部分無優先受償權✓ 正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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