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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考-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511單選題

關於免責之債務承擔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
A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,應得債務人之承認,才生效力
B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,非經債權人之承認,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正確答案
C承擔人因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,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
D從屬於債權之權利,因債務承擔而消滅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免責債務承擔的核心原則:換債務人會影響債權人權益,故「第三人與債務人」訂約須經債權人承認;但「第三人與債權人」訂約對債務人有利,無須債務人承認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依民法第301條,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承擔債務,因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未知,直接影響債權人權益,故非經債權人承認,對債權人不生效力。

考點:與債權人訂約考點:與債務人訂約考點:承擔人抗辯權考點:從屬權利效力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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